学会章程河北省儿童健康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北省儿童健康学会是由全省范围内儿童健康有关(包括医疗、保健、科技、教学、管理等)的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、行业性社会团体,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河北省。 本会的宗旨是: 团结和组织儿童健康有关的专业人员和单位,促进我省本专业的繁荣和发展,促进技术人员之间的学术成果、有关理论和新技术的交流、普及和应用,加强儿童健康科普宣教,进一步提升我省广大儿童的健康水平。 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 第二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民政厅,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,党建领导机关是河北省社会组织党委。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、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 第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(王新良)、副会长(尹建英、戎赞华、马夫天、岳彬、刘秀珍、杨小巍、张双、刘振奎、王敏、韩艳珺、粱中信、胡民、敬小青、殷站茹、田利远、范松丽、刘天鹏、卢慧娟)。 第四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215号,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行政楼240室。 本会的网址:www.etjkxh.com
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 (一)宣传国家有关方针、政策,承担政府委托职能,为政府制定相关法律、法规、政策提供建议参考; (二)组织会员开展儿童生长发育、营养、心理、社会适应能力、疾病预防和养护、健康维护和促进等有关儿童健康各个方面的学术研究、交流; (三)举办各种形式的儿童健康相关培训、会议,加强省内外、国内外本领域的联系与合作; (四)创办儿童健康有关的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、出版相关刊物、建立儿童健康热线、筹建和完善儿童健康数据库,与现有的广播、电视等媒体合作,为我省广大儿童及其家长提供健康服务; (五)团结国内外相关专家,为河北省儿童健康服务; (六)鼓励会员参与公益事业,维护会员权益; (七)积极开展“互联网+健康”相关服务,也欢迎省外人员积极参与线上活动。 (八)在开展上述工作时,严格遵循党的纪律、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民政部、民政厅的有关要求,加强自我约束。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、个人会员。 第七条 拥护本会章程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: 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 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 (三)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愿意参与儿童健康有关的公益事业。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 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 (二)经一名以上会员介绍; (三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 1.身份证复印件 ; 2.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; 3.会员申请表; (四)由 理事会委托学会办公室 讨论通过; (五)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 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 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 (四)退会自由。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 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 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 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 (四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 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除名。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【可选择】 (一)2年(最多2年)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 (二)2年(最多2年)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 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 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。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 第十五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 (二)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; 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; 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 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 (六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 (七)决定名称变更事宜; (八)决定终止事宜; 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(最长不超过5年),每 5 年召开1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提前 15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。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。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50 %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。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。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本会终止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; (二)选举理事,按得票数确定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 80% ; 选举理事,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/2; 罢免理事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投票通过; (三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; (四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的1/3,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。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 (一)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遵纪守法; (二)在儿童健康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; (三)中级及以上的专业职称。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: (一)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,会员(代表)大会选举产生; (二)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3 个月,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(或专门选举委员会);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3 个月登记管理机关备案; 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,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选举和罢免理事; (三)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,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/5 。 第二十二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。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,其代表一并调整。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: 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(二)对本会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 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 (四)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。 第二十四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 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 (二)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 (三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 (四)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; 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 (六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 (七)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;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 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 (二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负责人;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常务理事,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; (三)决定名誉职务人选; (四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 (五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 (六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 (七)决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; (八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 (九)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 (十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 (十一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 (十二)制定重要的管理制度; (十三)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; (十四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,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。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理事 3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。 负责人(秘书长采取聘任制,则不含秘书长)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。 聘任、解聘秘书长,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通过。 罢免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通过。 第二十九条 选举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/3 。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:负责人的调整。 第三十一条 经理事长或者1/5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人数为 45-51 人且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、四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、十二、十三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,与理事会同时换届。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常务理事 4 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。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6 月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 第三十四条 经理事长或1/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。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,副理事长 10-25 名,秘书长1名。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 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 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 (四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,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一般为专职; 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 (六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 (七)无法律法规、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 理事长、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、秘书长,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。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连任不超过2届。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,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。 第三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 因特殊情况,经理事长推荐、理事会同意,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。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。 第三十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,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。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 第三十九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: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 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 (三)向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;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。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委托或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。 第四十条 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。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: (一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 (二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 (三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 理事长职责: (一)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; (二)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 (三)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 (四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 (五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。 第四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。会议纪要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,并至少保存 10 年。 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。
第五节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,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、发展会员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开展活动,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,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。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在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,不在名称中冠以“中国”、“中华”、“全国”、“国家”等字样,并以“分会”、“专业委员会”、“工作委员会”、“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”、“代表处”、“办事处”等字样结束。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负责人,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。 第四十七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同时,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关管理规程。建立《会员管理办法》、《会费管理办法》、《理事会选举规程》、《分支机构管理办法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。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、印章、档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,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 第五十条 本会证书、印章遗失时,经理事会2/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,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,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。如被个人非法侵占,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。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。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,可以通过调解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 本会收入来源: (一)会费; (二)捐赠; (三)政府资助; 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、提供服务的收入; (五)利息; 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,不收取任何费用。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。 第五十四条 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 第五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(代表)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 第五十七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、处置须经过会员(代表)大会或者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审议。 第五十八条 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,参与审议的理事(常务理事)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(常务理事)可免除责任。 第五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本社团发生违反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 第六十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一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、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,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、章程、组织机构、接受捐赠、信用承诺、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、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。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,任命或指定 1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,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、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,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、吹风会、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。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,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。 第六十二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 第六十三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、服务方式、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,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。
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 第六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,经同意,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,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,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
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 2020 年 12 月 18 日第 二 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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